急性胃扩张是指胃及十二指肠在短期内大量积液和积气而发生的极度扩张,导致反复呕吐,进而出现水电解质紊乱,甚至休克、死亡。本病手术后可发生,亦可因暴饮暴食所致。
急性胃扩张X片源自网络
急性胃扩张若治疗不及时, 进展到胃缺血穿孔,病死率可达50-73% 。是急诊外科急腹症的危重症之一。
以下1例为因急性胃扩张导致死亡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例:
患者女,80岁,因腹胀就诊于A医院,医院急诊初步诊断为“急性胃扩张”。后猝死于急诊科。
家属对救治过程主要质疑以下三点:
1、家属认为医方应意识到到“急性胃扩张”为危重症,应及时将患者收入医院进行系统救治,而A院急诊科当值医师仅电话联系普外科会诊医师,普外会诊科医师指示行胃肠减压,急诊科医护人员在患者家属未在场,未经家属同意,也未告知风险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胃肠减压术。患者为80岁的老人,家属认为作为医院应当谨慎处理,行胃肠减压术时,应该密切观察引流情况。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老龄化社会,对一些常规的操作,如胃肠减压,保留导尿,包括高龄危重患者外出检查等,急诊医师要评估风险,要告知患者家属相关风险,让家属签字,相关操作进行后病历有相应的记录。
2、家属同时认为在患者病情突发变化出现呼之不应时,急诊科医护人员在未分析患者病情变化的原因下盲目抢救,最终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医方对患者行胃肠减压术且未尽观察注意义务,病情不明盲目抢救,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3、家属同时认为患者死亡后,医院应及时告知家属尸检,但医院未告知尸检导致丧失鉴定条件,故医方对本案未行尸检负有主要责任。医方在患者家属的多次要求下,才向家属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告知患者死亡原因为“窒息?急性胃扩张”,家属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如不能确定死亡原因,也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向家属解释。如医方在医患纠纷之初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有效的与患方家属协商申请尸检,确定死亡原因,对医患双方进一步的责任认定和缓解医患矛盾均具有意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纠纷发生后,属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本案由于患者死亡后未能实施尸检,以致司法鉴定对于患者心肺重要脏器(心、脑血管)功能、自身胃肠病情、胃肠减压效果、是否有窒息等情况无法进一步了解,对全面评价医疗行为、患者自身病情对死亡结果的影响程度均有不利影响,故此,建议未实施尸解的法律责任由法庭审理决定。
鉴定机构应参照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认定医方在告知、观察和诊疗方面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家属认为A医院就患者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依据A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行为的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评定,结合属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及其关于未能尸检的情况说明,综合考虑患者的自身病情,最终判定由A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急性胃扩张多为年轻人,或术后患者,该患者在医院急诊行CT检查诊断“急性胃扩张”,高龄本身就是高风险因素之一,急性胃扩张疾病本身病情变化快,进展快,稍有不慎,就是致命陷阱。
通过这个真实案例,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1 评估病情是急诊医护人员的看家本领,高危患者评估非常重要。
2 急诊外科医护人员一定要深刻认识这个可以致命的急腹症-急性胃扩张。
3 重视死亡诊断书的开具,死亡诊断不确切必须书面告知患者家属尸体解剖相关事宜。
4 相关会诊,操作要注重细节,有病历记载和后续处置记录。
赞 | 0
收藏
分享